職場上的小伙伴們,你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:明明手頭上的工作還沒做完,領導又分配了新的任務下來,然后這個新的還沒搞定,快下班的時候,領導又發來了微信,又要臨時“加菜”……
某些朋友可能會說:這不是很正常嗎?職場就是這樣??!每天一堆任務層層疊疊、前前后后懟過來,還每一件都極其重要!每一件都非你不可、非做不可!職場確實常常讓人很無奈。不過,領導說一,你也可以說二,不一定非得逆來順受嘛,但個多小伙伴擔心的是,拒絕了領導不合理的工作安排,會不會被辭職,被辭職了能要補償嗎?
不服從公司安排被辭退有沒有補償?
這要看實際的情況,一般情況下,勞動者是應當服從單位安排進行工作的。但也有特殊情形,比如說,員工和用人單位有約定固定崗位的,用人單位調崗應征得該員工同意。未經該員工同意調崗,員工有權拒絕。單位因員工不服從安排辭退員工的,應恢復原崗位或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。員工和用人單位沒有約定固定崗位,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,崗位也不是固定的情況下,單位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。但調崗后的工資待遇低于原有待遇或者同崗位待遇的,員工可以拒絕。用人單位未降低待遇,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,用人單位有權辭退。
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,需要經過勞動者的同意,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,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未經勞動者同意,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,原則上是無效的;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,且調崗具有合理性,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,工資待遇不降低,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,則調崗有效;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。反之,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,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就屬于違法解除。